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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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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平准书》。
《后汉书·和帝纪》。
2《汉书·食货志》。
3《汉书·王莽传》。
93年)二月,允许以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等“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
;同年九月,又规定“官有陂地,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
;永元九年(公元97年)又诏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
;永元十一年(公元99年),又命凡受灾害郡国居民,“令得渔采山林池泽,不收假税”
;永元十二年(公元00年),“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
;永元十五年(公元03年),又“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
。
(关于这里的“假税”
,有人认为不是租佃者缴纳的地租型“假税”
,而是渔采型“假税”
。
其实是两种情况已假与富民的山林川泽,则收假税;未假者,则收渔采税,亦可通。
)所有这些不收渔采之税和“勿收假税”
,都是一种优待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凡不属于这种情况者,可见都在课取其渔采税及“假税”
之列。
因此之故,官府设置了专门的官吏以征收各种山海池泽之税,正如《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
均见《后汉书·和帝纪》。
第三节秦汉时期有关赋税制度的特殊规定上述各种税目及税率,都是秦汉时期对一般民户征收的赋税。
至于对边远少数民族和其他特殊户口,则实行比较特殊的赋税制度。
对边远少数民族实行的赋税制度早在秦国惠王“并巴中”
以后,对廪君蛮就实行了不同于秦国其他地区的赋税制度。
官府规定“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
。
到了汉代,依然按照秦的办法,所谓“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
即其证。
由上可知秦和西汉,对巴郡南郡地区的廪君蛮,分“君长”
与“民户”
两种对象课税,二者均合田租与口钱、算赋于一体,“君长”
以铜钱、“民户”
的实物纳税,既简化了赋税制度,征收物又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况。
同是少数民族,又有不同的赋税征收办法。
以板楯蛮为例,秦昭王时由于此少数民族射杀为害于巴汉地区的白虎,于是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
2,即每户免去一顷田地的田租,免去十人的算赋。
到了汉代,由于这些夷人曾“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
而已3。
《后汉书·南蛮传》则谓“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祖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
《史记·平准书》。
《后汉书·和帝纪》。
2《汉书·食货志》。
3《汉书·王莽传》。
93年)二月,允许以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等“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
;同年九月,又规定“官有陂地,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
;永元九年(公元97年)又诏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
;永元十一年(公元99年),又命凡受灾害郡国居民,“令得渔采山林池泽,不收假税”
;永元十二年(公元00年),“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
;永元十五年(公元03年),又“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
。
(关于这里的“假税”
,有人认为不是租佃者缴纳的地租型“假税”
,而是渔采型“假税”
。
其实是两种情况已假与富民的山林川泽,则收假税;未假者,则收渔采税,亦可通。
)所有这些不收渔采之税和“勿收假税”
,都是一种优待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凡不属于这种情况者,可见都在课取其渔采税及“假税”
之列。
因此之故,官府设置了专门的官吏以征收各种山海池泽之税,正如《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
均见《后汉书·和帝纪》。
第三节秦汉时期有关赋税制度的特殊规定上述各种税目及税率,都是秦汉时期对一般民户征收的赋税。
至于对边远少数民族和其他特殊户口,则实行比较特殊的赋税制度。
对边远少数民族实行的赋税制度早在秦国惠王“并巴中”
以后,对廪君蛮就实行了不同于秦国其他地区的赋税制度。
官府规定“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
。
到了汉代,依然按照秦的办法,所谓“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
即其证。
由上可知秦和西汉,对巴郡南郡地区的廪君蛮,分“君长”
与“民户”
两种对象课税,二者均合田租与口钱、算赋于一体,“君长”
以铜钱、“民户”
的实物纳税,既简化了赋税制度,征收物又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况。
同是少数民族,又有不同的赋税征收办法。
以板楯蛮为例,秦昭王时由于此少数民族射杀为害于巴汉地区的白虎,于是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
2,即每户免去一顷田地的田租,免去十人的算赋。
到了汉代,由于这些夷人曾“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
而已3。
《后汉书·南蛮传》则谓“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祖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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