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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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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资料》第一辑,第5页。
《晋书·食货志》。
《隋书·食货志》。
3《晋书·石勒载记》上。
4《魏书·食货志》。
第六节计帐户籍制度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后,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都发生了大变化,这自然要引起户籍制度的变动,到西魏苏绰当政时,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户籍制度。
《周书·苏绰传》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
这种“计帐户籍”
的形式及内容如何,史籍不载。
幸好敦煌发现的斯六一三号文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
此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的复原、研究,认为写成于西魏大统十三年(547)。
文书分为、b两类类以户为单位记载有关人口、赋税、土地等情况,b类大体是以类为基础形成的三十三户人口、土地、赋役的总计。
该文书的性质,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它就是苏绰所创制的计帐式户籍。
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户口方面,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龄、现任官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黄的划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出嫁情况;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附载牛的颜色和大小。
在赋税方面,包括课户、不课户和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全家人口的集计,下分为出除人口(死亡和出嫁者)和见在人口,见在人口又分为课口和不课口;全家应纳租、布、麻若干,并分别标明良、贱、牛缴纳的数量。
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数;应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几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亩数、方位及四至。
b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赋税方面,包括课口若干人,贱婢几人,牛几头;都合调布若干匹,其中良人、贱丁、牛各若干;都合租粟若干斛,其中良、贱、牛各若干,良人上、中、下户租的折草数字;都合税租若干斛,其中台资户、上中下三等不课户各输若干,上、中不课户税租的折草数字。
在徭役方面,都合课丁男若干人,其中杂任役若干人,六丁兵若干人。
在受田方面,包括都合受田若干户,其中受足、三分未足、二分未足、一分未足、未受各若干户;各类户受田的丁男、丁女、丁婢、牛各若干,应受田若干,实受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未受田若干。
大统文书反映的户籍制度,在内容上的特点,是户籍和均田制度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赋役制度相结合。
但在户籍、均田、赋役三者中,户籍居主导地位。
作为大统文书基础的类文书,首先要完整地记录各户的人口情况,不受田、不纳租服役的中、老、小、黄家庭成员,甚至死亡、迁出的成员,都要无遗漏地进行登记,这就说明户籍的主导地位。
由于与均田制度相结合,土地开始被列入户籍,作为受田的奴、牛,也被列于家庭成员之后。
土地、奴、牛过去是资簿登记的重要内容,它们被列入户籍之后,资簿可能就被取消了。
大统文书的书写形式十分严格,提纲挚领,条理清晰。
类文书既有每个家庭的户口、租调、土地的逐项登记,也有各方面的集计;b类文书首先是人口、赋役、均田情况的集计,下面再按子目分类统计,这类格式的文书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气力,但却易于查阅、掌握。
也许由于苏绰创造的这种户籍制度格外强调各种统计数字,所以被称为“计帐户籍”
。
十六国北朝也实行士族制度,这在户籍上应该有反映。
但因现存的建初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讨帐式的文书残简》,载《东洋学报》第37卷。
第、3号。
谭两宜的译文,收入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4期。
十二年户籍和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都属残卷,上面登记的民户都不是士族,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记注就无法见到了。
第七节特殊民户多种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度,兵户子弟要世袭当兵,身分低于一般民户。
所以他们不编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
三国两晋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户为民户的记载,就说明那时兵、民是分籍的。
在十六国时期,各国也多推行世兵制度。
后赵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七个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贯”
。
《敦煌资料》第一辑,第5页。
《晋书·食货志》。
《隋书·食货志》。
3《晋书·石勒载记》上。
4《魏书·食货志》。
第六节计帐户籍制度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后,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都发生了大变化,这自然要引起户籍制度的变动,到西魏苏绰当政时,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户籍制度。
《周书·苏绰传》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
这种“计帐户籍”
的形式及内容如何,史籍不载。
幸好敦煌发现的斯六一三号文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
此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的复原、研究,认为写成于西魏大统十三年(547)。
文书分为、b两类类以户为单位记载有关人口、赋税、土地等情况,b类大体是以类为基础形成的三十三户人口、土地、赋役的总计。
该文书的性质,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它就是苏绰所创制的计帐式户籍。
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户口方面,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龄、现任官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黄的划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出嫁情况;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附载牛的颜色和大小。
在赋税方面,包括课户、不课户和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全家人口的集计,下分为出除人口(死亡和出嫁者)和见在人口,见在人口又分为课口和不课口;全家应纳租、布、麻若干,并分别标明良、贱、牛缴纳的数量。
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数;应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几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亩数、方位及四至。
b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赋税方面,包括课口若干人,贱婢几人,牛几头;都合调布若干匹,其中良人、贱丁、牛各若干;都合租粟若干斛,其中良、贱、牛各若干,良人上、中、下户租的折草数字;都合税租若干斛,其中台资户、上中下三等不课户各输若干,上、中不课户税租的折草数字。
在徭役方面,都合课丁男若干人,其中杂任役若干人,六丁兵若干人。
在受田方面,包括都合受田若干户,其中受足、三分未足、二分未足、一分未足、未受各若干户;各类户受田的丁男、丁女、丁婢、牛各若干,应受田若干,实受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未受田若干。
大统文书反映的户籍制度,在内容上的特点,是户籍和均田制度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赋役制度相结合。
但在户籍、均田、赋役三者中,户籍居主导地位。
作为大统文书基础的类文书,首先要完整地记录各户的人口情况,不受田、不纳租服役的中、老、小、黄家庭成员,甚至死亡、迁出的成员,都要无遗漏地进行登记,这就说明户籍的主导地位。
由于与均田制度相结合,土地开始被列入户籍,作为受田的奴、牛,也被列于家庭成员之后。
土地、奴、牛过去是资簿登记的重要内容,它们被列入户籍之后,资簿可能就被取消了。
大统文书的书写形式十分严格,提纲挚领,条理清晰。
类文书既有每个家庭的户口、租调、土地的逐项登记,也有各方面的集计;b类文书首先是人口、赋役、均田情况的集计,下面再按子目分类统计,这类格式的文书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气力,但却易于查阅、掌握。
也许由于苏绰创造的这种户籍制度格外强调各种统计数字,所以被称为“计帐户籍”
。
十六国北朝也实行士族制度,这在户籍上应该有反映。
但因现存的建初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讨帐式的文书残简》,载《东洋学报》第37卷。
第、3号。
谭两宜的译文,收入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4期。
十二年户籍和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都属残卷,上面登记的民户都不是士族,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记注就无法见到了。
第七节特殊民户多种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度,兵户子弟要世袭当兵,身分低于一般民户。
所以他们不编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
三国两晋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户为民户的记载,就说明那时兵、民是分籍的。
在十六国时期,各国也多推行世兵制度。
后赵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七个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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