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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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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资簿上除登记财产外,还要注明户等。
在齐武帝萧赜的诏书中有“诸责负众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资不在例”
;“其非中资者,可悉原停”
;“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
4。
看来户等分为上资、中资、下贫三档,每档又各分三等,共九等,与“九品混通”
征调法相适应。
《南齐书·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
大概户资三千钱是一条界线,在此上者为中资以上户,在此下者为下贫户。
梁以后,废除了“九品混通”
征调制,调的征收也变成和田租一样的按丁征收,但资簿似尚未被废除。
因为梁、陈还有亩收米二升的田税,为征收田税,有时也为了对富户和贫户负担的租调进行调节(如免除贫户的租调),都需要查核资簿,所以资簿仍与户籍并行。
《梁书·武帝纪》下称“田者荒废、水旱不作、无当时文例,应追税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
此所谓“公格”
,也许就是指资簿吧。
但由于梁以后废除了评资,梁、陈时期的资簿内容可能要简单一些。
《宋书·周朗传》。
《南齐书·竟陵文宣传子良传》。
3《宋书·羊玄保传附羊希传》。
4《南齐书·武帝纪》。
第五节西凉建初十二年户籍残卷十六国时期的户籍制度,文献记载不多,但从现存西凉十二年户籍残卷可知其大概。
这个残卷共保存有九户民籍,残缺者四户,完整或大体完整的五户。
兹择录一户完整的于下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吕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年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兴年二居赵羽坞建初十二年正月籍可见在当时户籍上登记的有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成员关系、丁中统计、女口统计、户口总计等项目。
这种户籍登记,从内容到形式应是沿袭魏晋的户籍制度而来。
应指出的是,在建初十二年籍见到的丁中制度,有丁男、次男、小男,这和两晋南朝一样;但妇女却无丁中之分,被统称为女口,而在两晋南朝妇女也是有丁中之别的。
这种不同主要是由剥削制度的不同所决定。
两晋南朝的妇女无徭役负担,调按户征收(梁以后始改成按丁),这都不要求妇女实行丁中制;但那时的田租却一直是按丁征收,丁女纳丁男的半数,次丁女、老小免征,这就要求妇女也要实行丁中制了。
因此西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
;梁也规定“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
。
估计在两晋南朝的户籍中也会注明丁女、次丁女字样。
及至十六国后赵时期,石勒始改田租为按户征收,规定户“租二斛”
;3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也实行按户征田租制,户征“粟二十石”
4。
可见在十六国至北朝前期,田租一般实行按户征收,因此不再要求妇女有丁中之别。
在建初籍上见不到丁女、次女字样,而出现了“女口”
这样笼统的统计,原因即在此。
至于建初籍上男子所以有丁中的划分,这是为了适应徭役征发的需要。
3。
在资簿上除登记财产外,还要注明户等。
在齐武帝萧赜的诏书中有“诸责负众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资不在例”
;“其非中资者,可悉原停”
;“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
4。
看来户等分为上资、中资、下贫三档,每档又各分三等,共九等,与“九品混通”
征调法相适应。
《南齐书·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
大概户资三千钱是一条界线,在此上者为中资以上户,在此下者为下贫户。
梁以后,废除了“九品混通”
征调制,调的征收也变成和田租一样的按丁征收,但资簿似尚未被废除。
因为梁、陈还有亩收米二升的田税,为征收田税,有时也为了对富户和贫户负担的租调进行调节(如免除贫户的租调),都需要查核资簿,所以资簿仍与户籍并行。
《梁书·武帝纪》下称“田者荒废、水旱不作、无当时文例,应追税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
此所谓“公格”
,也许就是指资簿吧。
但由于梁以后废除了评资,梁、陈时期的资簿内容可能要简单一些。
《宋书·周朗传》。
《南齐书·竟陵文宣传子良传》。
3《宋书·羊玄保传附羊希传》。
4《南齐书·武帝纪》。
第五节西凉建初十二年户籍残卷十六国时期的户籍制度,文献记载不多,但从现存西凉十二年户籍残卷可知其大概。
这个残卷共保存有九户民籍,残缺者四户,完整或大体完整的五户。
兹择录一户完整的于下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吕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年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兴年二居赵羽坞建初十二年正月籍可见在当时户籍上登记的有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成员关系、丁中统计、女口统计、户口总计等项目。
这种户籍登记,从内容到形式应是沿袭魏晋的户籍制度而来。
应指出的是,在建初十二年籍见到的丁中制度,有丁男、次男、小男,这和两晋南朝一样;但妇女却无丁中之分,被统称为女口,而在两晋南朝妇女也是有丁中之别的。
这种不同主要是由剥削制度的不同所决定。
两晋南朝的妇女无徭役负担,调按户征收(梁以后始改成按丁),这都不要求妇女实行丁中制;但那时的田租却一直是按丁征收,丁女纳丁男的半数,次丁女、老小免征,这就要求妇女也要实行丁中制了。
因此西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
;梁也规定“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
。
估计在两晋南朝的户籍中也会注明丁女、次丁女字样。
及至十六国后赵时期,石勒始改田租为按户征收,规定户“租二斛”
;3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也实行按户征田租制,户征“粟二十石”
4。
可见在十六国至北朝前期,田租一般实行按户征收,因此不再要求妇女有丁中之别。
在建初籍上见不到丁女、次女字样,而出现了“女口”
这样笼统的统计,原因即在此。
至于建初籍上男子所以有丁中的划分,这是为了适应徭役征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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