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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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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四邻”
    。
    此外,法律还有“伍人相告”
    必须属实的规定;也有“什伍”
    组织必须对于回乡兵士弄虚作假者进行告发的规定,如果“什伍知弗告”
    者,“赀一甲,伍二甲”
    (见《屯表律》);还有对百姓傅籍时弄虚作假而“弗告者”
    ,“伍人,户一盾”
    (见《傅律》)的律条。
    所有这些,无一不证明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确有按什、伍编制户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须互相纠举连坐的法律,表明《史记》所载不诬。
    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简文透露了较《史记》所载更为详细的情况。
    首先,以什伍连坐的法律而言,对同犯人同什的人的惩罚,要轻于同犯人同伍的人的惩罚。
    如《屯表律》关于逃避兵役者规定,“屯长、什伍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
    ,意即与逃兵同什者弗告只罚出一甲,而与逃兵同伍的人弗告则要罚出二甲。
    可见同伍的连坐重于同什的连坐。
    其次,秦律告诉我们每伍的头目叫做“老”
    ,而且对头目的惩罚又重于一般“伍人”
    。
    这从《傅律》关于百姓傅籍时“敢为作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皆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的规定中清楚看出,因为在这里,“典、老”
    与“伍人”
    并举,且同犯一罪而惩罚轻重不同。
    又《法律答问》有某甲因遇盗而呼号,“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
    时,对于“四邻”
    ,可以不追究,而对于“典、老”
    ,虽然外出不在家,也在论处之列。
    可见对于“典、老”
    的惩罚,确重于“四邻”
    即同伍之人。
    其三,官吏享有不连坐的特权。
    《法律答问》云“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
    意即当官吏在官府有事时,与他们同伍的人犯了罪,官吏不在连坐之列。
    其四,有爵位达到“大夫”
    一级者,不同一般平民同伍。
    《法律答问》云“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
    意即为数不多的大夫爵获得者,不应当与其他人合编在一伍。
    所有这些内容,都为《史记》及其他关于秦的记载所无。
    据此,知什伍连坐制,仅仅是适应于秦国一般平民的户籍制度和法律规定。
    什伍组织之上,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的头目叫什么名称,史书无载。
    《秦律》中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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