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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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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四邻”
。
此外,法律还有“伍人相告”
必须属实的规定;也有“什伍”
组织必须对于回乡兵士弄虚作假者进行告发的规定,如果“什伍知弗告”
者,“赀一甲,伍二甲”
(见《屯表律》);还有对百姓傅籍时弄虚作假而“弗告者”
,“伍人,户一盾”
(见《傅律》)的律条。
所有这些,无一不证明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确有按什、伍编制户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须互相纠举连坐的法律,表明《史记》所载不诬。
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简文透露了较《史记》所载更为详细的情况。
首先,以什伍连坐的法律而言,对同犯人同什的人的惩罚,要轻于同犯人同伍的人的惩罚。
如《屯表律》关于逃避兵役者规定,“屯长、什伍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
,意即与逃兵同什者弗告只罚出一甲,而与逃兵同伍的人弗告则要罚出二甲。
可见同伍的连坐重于同什的连坐。
其次,秦律告诉我们每伍的头目叫做“老”
,而且对头目的惩罚又重于一般“伍人”
。
这从《傅律》关于百姓傅籍时“敢为作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皆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的规定中清楚看出,因为在这里,“典、老”
与“伍人”
并举,且同犯一罪而惩罚轻重不同。
又《法律答问》有某甲因遇盗而呼号,“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
时,对于“四邻”
,可以不追究,而对于“典、老”
,虽然外出不在家,也在论处之列。
可见对于“典、老”
的惩罚,确重于“四邻”
即同伍之人。
其三,官吏享有不连坐的特权。
《法律答问》云“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
意即当官吏在官府有事时,与他们同伍的人犯了罪,官吏不在连坐之列。
其四,有爵位达到“大夫”
一级者,不同一般平民同伍。
《法律答问》云“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
意即为数不多的大夫爵获得者,不应当与其他人合编在一伍。
所有这些内容,都为《史记》及其他关于秦的记载所无。
据此,知什伍连坐制,仅仅是适应于秦国一般平民的户籍制度和法律规定。
什伍组织之上,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的头目叫什么名称,史书无载。
《秦律》中有“典”
的“四邻”
。
此外,法律还有“伍人相告”
必须属实的规定;也有“什伍”
组织必须对于回乡兵士弄虚作假者进行告发的规定,如果“什伍知弗告”
者,“赀一甲,伍二甲”
(见《屯表律》);还有对百姓傅籍时弄虚作假而“弗告者”
,“伍人,户一盾”
(见《傅律》)的律条。
所有这些,无一不证明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确有按什、伍编制户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须互相纠举连坐的法律,表明《史记》所载不诬。
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简文透露了较《史记》所载更为详细的情况。
首先,以什伍连坐的法律而言,对同犯人同什的人的惩罚,要轻于同犯人同伍的人的惩罚。
如《屯表律》关于逃避兵役者规定,“屯长、什伍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
,意即与逃兵同什者弗告只罚出一甲,而与逃兵同伍的人弗告则要罚出二甲。
可见同伍的连坐重于同什的连坐。
其次,秦律告诉我们每伍的头目叫做“老”
,而且对头目的惩罚又重于一般“伍人”
。
这从《傅律》关于百姓傅籍时“敢为作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皆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的规定中清楚看出,因为在这里,“典、老”
与“伍人”
并举,且同犯一罪而惩罚轻重不同。
又《法律答问》有某甲因遇盗而呼号,“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
时,对于“四邻”
,可以不追究,而对于“典、老”
,虽然外出不在家,也在论处之列。
可见对于“典、老”
的惩罚,确重于“四邻”
即同伍之人。
其三,官吏享有不连坐的特权。
《法律答问》云“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
意即当官吏在官府有事时,与他们同伍的人犯了罪,官吏不在连坐之列。
其四,有爵位达到“大夫”
一级者,不同一般平民同伍。
《法律答问》云“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
意即为数不多的大夫爵获得者,不应当与其他人合编在一伍。
所有这些内容,都为《史记》及其他关于秦的记载所无。
据此,知什伍连坐制,仅仅是适应于秦国一般平民的户籍制度和法律规定。
什伍组织之上,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的头目叫什么名称,史书无载。
《秦律》中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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